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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跃进与李传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进,李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227-6号申请执行人:刘跃进,居民。被执行人:李传海,居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跃进与被执行人李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三年二月十六日审结。该案(2012)薛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传海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