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17号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XX县XX镇XXX区XX巷XX号。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XX,19XX年XX月XX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有新证据出现,案情有新变化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汕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人民陪审员 王顺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