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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17号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XX县XX镇XXX区XX巷XX号。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XX,19XX年XX月XX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有新证据出现,案情有新变化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 汕人民陪审员  周道奕人民陪审员  王顺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