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宋小仓诉催麦军、王兴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仓,催麦军,王兴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508-1号原告宋小仓,男,汉族。被告催麦军,男,汉族。被告王兴竹,女,汉族。原告宋小仓诉被告催麦军、王兴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小仓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催麦军、王兴竹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宋小仓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小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催麦军、王兴竹4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宋鹏云名下位于渑池县XXX小区(东区)XXX号楼(渑房权证房管字第私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