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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钱美连与瑞安市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美连,瑞安市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钱美连。被告瑞安市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策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美连与被告瑞安市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美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