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陈士楷与陈士楷、陈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陈士楷,陈秀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谢荣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被告陈士楷。被告陈秀琴,本院在受理的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告陈士楷、陈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士楷、陈秀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2962元,保全费3000元,合计5962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担2962元,被告陈士楷、陈秀琴负担3000元。审 判 长 陈也峰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齐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