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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蒋耀明与汪新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耀明,汪新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0729号原告蒋耀明。被告汪新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3楼。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一名、刘峻峰(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耀明与被告汪新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耀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耀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蒋耀明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耀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蒋耀明负担。审判员  许道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