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永昌、李菊花、李成金、王秀英与江油市国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昌,李菊花,李成金,王秀英,江油市国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昌,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申请执行人李菊花,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成金,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江油市国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平,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剑阁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永昌、李菊花、李成金、王秀英申请执行江油市国兴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3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中良于2015年5月8日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剑阁县人民法院(2011)剑阁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学 斌代理审判员 蒲 玉 章代理审判员 刘 兴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首都(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