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黄莹与吴学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黄莹,吴学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孙黄莹被执行人:吴学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黄莹与被执行人吴学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资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明民审 判 员 所利亭代理审判员 朱 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