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国喜诉张秀英、张淑英、张秀莲、张秀梅、张秀阁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喜,张秀英,张淑英,张秀莲,张秀梅,张秀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90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喜。被执行人张秀英。被执行人张淑英。被执行人张秀莲。被执行人张秀梅。被执行人张秀阁。张国喜诉张秀英、张淑英、张秀莲、张秀梅、张秀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一、位于郑州市群英路8号南阳新村小区34号楼2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2010672**号)由原告张国喜继承,归原告张国喜所有,被告张秀英、张淑英、张秀芝、张秀莲、张秀梅、张秀阁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二、被告张秀英、张淑英、张秀莲、张秀梅、张秀阁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国喜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群英路8号南阳新村小区34号楼2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2010672**)过户至张国喜(身份证号410105195809274417)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