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XX,女,汉族,小学文化,大庆市龙凤区金水足疗店业主。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王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23时许,龙凤区金水足疗店业主被告人程XX在足疗店内接待嫖客王X和韩X,收王X嫖资人民币400元后,分别介绍卖淫女韩XX与嫖客王X、卖淫女陈X与嫖客韩X在其店内进行卖淫嫖娼,被龙凤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所获赃款人民币400元,被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韩XX、王X、陈X、韩X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程XX的供述与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程XX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依法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XX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吴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爽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