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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洪波与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波,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波,身份证号码230119197709040629,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站前派出所楼8单元。被执行人张洪涛,身份证号码230119197709040019,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阿城区人民法院职员,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13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洪波申请执行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申请终结本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3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