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汶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慧洁诉李传民、赵运停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洁,李传民,赵运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杨慧洁,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纪志晓,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传民,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赵运停,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慧洁诉被告李传民、赵运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慧洁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慧洁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慧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3元,由原告杨慧洁承担。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人民陪审员  翟沛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广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