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慧洁诉李传民、赵运停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洁,李传民,赵运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09号原告杨慧洁,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纪志晓,平度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传民,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赵运停,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慧洁诉被告李传民、赵运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慧洁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慧洁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慧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3元,由原告杨慧洁承担。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杨胜义人民陪审员 翟沛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广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