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嫩民初字第266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丁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在嫩江县临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张某,现年24周岁。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离家出走三次,被告都出去找原告,被告认为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在嫩江县临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张某,现年24周岁。被告称与原告有家庭债务,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多次主持庭外调解,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没有和好意愿。说明原告对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邮寄费80.00元共计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