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蔡政勇与张掖市诚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政勇,张掖市诚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蔡政勇(曾用名蔡斌)。被告张掖市诚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国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政勇与被告张掖市诚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张掖市,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玉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子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