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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向某。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贲松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