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少民与夏岫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少民,夏岫安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106号原告赵少民,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夏岫安,男,195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少民与被告夏岫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少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少民承担。审判员 王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