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8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管用与郭本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用,郭本民,韩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820-1号申请执行人:管用,干部。被执行人:郭本民,农民。被执行人:韩兆荣,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梁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日,依法委托山东鑫汇银通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郭本民所有梁山县山水家园小区楼房一套。2015年4月20日管用以3633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本民所有的梁山县山水家园小区10号楼xxx楼房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管用所有。二、买受人管用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