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离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廖祥书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祥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祥书。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薛俊义,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二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祥书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祥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廖祥书在离石区枣林乡袁家坡底村山墕的永盛石料厂负责生产,因审批不到炸药便与一陌生人购买了两吨制造炸药的原材料硝铵并用粉碎机将硝铵粉碎后加工成私制炸药,在永盛石料厂多次爆破炸石作业,后将剩余的炸药埋藏在石料厂山上。2014年5月22日,离石区公安局民警在永盛石料厂当场查获私制炸药800公斤和一台用于私制炸药���粉碎机。经山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私制炸药中检出硝铵氮磷复合肥颗粒、柴油、谷糠成分,为自制氨油炸药。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廖祥书向离石区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廖祥书的供述;证人李全喜、任志海、李茂兴及薛云军的证言;炸药成分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相关照片、扣押清单、归案说明及户籍信息等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祥书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投案自首,且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是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2015年5月12日谷城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领导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廖祥书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社区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祥书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利平审 判 员  高福明人民陪审员  温完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霍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