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534号原告王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永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