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2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廷禄审 判 员  尹艳肖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