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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冯某,住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曾共华,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铭,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冯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生育孩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但没有照顾好女方,反而好赌成性,吃、住都是由原告方负担,甚至多次向原告家人借钱,双方矛盾日益激烈。被告不知悔改,离家出走,抛弃妻子,完全没有尽到丈夫责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2014年10月4日流产,没生育孩子。原、被告双方经常为生活中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又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广东省居住证、增城市妇幼保健院出院记录、住院疾病证明书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原、被告双方经常为生活中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又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只要原、被告之间能互相谅解、相互包容、互相信任和多沟通,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主张,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案判决的部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仕杰审 判 员  张小文人民陪审员  林雪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建成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