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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国定与蔡兴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定,蔡兴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定。被执行人蔡兴法。本院在执行徐国定与蔡兴法(2015)舟定执民字第5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兴华银行账户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