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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立商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临邑兴安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临邑兴安科技有限公司,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延金,冯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商保字第65-1号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61号。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104国道北侧(马平水段)。法定代表人:冯如斌被申请人临邑兴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兴隆镇(砖瓦厂内)。法定代表人:张向忠被申请人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临盘镇张大庄北如泉水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安善超被申请人李延金,1967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冯如斌,1963年10月10日,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临立商保字第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山东得呈科技有限公司在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9xxx8账户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崔明海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恩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