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饶卫平与谭燕芳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卫平,范桂祝,谭燕芳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248号原告饶卫平。被告范桂祝。被告谭燕芳。原告饶卫平诉被告范桂祝、谭燕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卫平,被告范桂祝,被告谭燕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卫平诉称,(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106389元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29号判决书确定的106389元属于被告范桂祝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谭燕芳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被告范桂祝辩称,无异议。被告谭燕芳辩称,被告谭燕芳现在没有财产,被告谭燕芳的两个房产已被查封,可以分期还款,以夫妻共同债务偿还,要求原告不要到被告家里踢门,恐吓被告的母亲及儿子。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饶卫平向被告范桂祝供应家具,2014年3月26日,被告范桂祝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饶卫平货款23050元。2014年4月份,被告范桂祝向原告饶卫平出具两份支票,分别为40000元,44500元(以上支票未兑付)。2014年5月19日,被告范桂祝向原告饶卫平支付8000元。2014年8月18日,原告饶卫平因上述货款纠纷起诉被告范桂祝至本院,案号为(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29号。2014年9月12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范桂祝应向原告饶卫平支付货款人民币99550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双方均未上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确认该案执行标的为106389元(含执行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饶卫平、谭燕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谭燕芳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29号所确定的99550元债务属于被告范桂祝与被告谭燕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谭燕芳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饶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13.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范桂祝、谭燕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