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环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郭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环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郭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乌鲁木齐环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强委托代理人:张盛新委托代理人:葛江被告:郭华委托代理人:陈斌委托代理人:包倩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环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乌鲁木齐环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以其诉讼请求已在郭华诉其的案件中合并审理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环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环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