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朱海与孟辉、孟惶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孟辉,孟惶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朱海,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铜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涛,系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辉,男,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孟惶,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诉被告孟辉、孟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海承担。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吴 慧人民陪审员 叶桂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俊伟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