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某甲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1815,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坡头区。2014年9月17日因吸毒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在强制戒毒期间于2014年10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控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9月份的一天6时许,被告人郑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圩附近的鱼塘处,以人民币1800人民币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二支枪,用于日常打鸟。2014年9月15日6时许,郑某甲带上购买来的两支枪前往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临西村海堤处准备打候鸟,因见到有警车朝该海堤方向驶来,害怕被抓,于是将2支枪用尼龙袋装好藏匿于东海大桥桥底下(即堵海管理处门口右斜对面)桥墩的两条铁管夹缝处,然后逃离现场。2014年10月20日,郑某甲在湛江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时主动向民警交代私藏枪支一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定中心鉴定,涉案的枪支是4.5毫米气步枪,能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郑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多次口供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步枪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判处六个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二、缴获的4.5毫米气步枪二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黄耀进人民陪审员 叶皆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