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彭银花、李桂林、李桂芳诉被告李光忠、桂阳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银花,李桂林,李桂芳,李光忠,桂阳县水利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彭银花,女,汉族。原告李桂林,男,汉族,系原告彭银花的儿子。原告李桂芳,女,汉族,系原告彭银花的女儿。被告李光忠,男,汉族。被告桂阳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曹远棕,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银花、李桂林、李桂芳诉被告李光忠、桂阳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银花、李桂林、李桂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李光忠、桂阳县水利局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银花、李桂林、李桂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银花、李桂林、李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9元,减半收取2739.5元,由原告彭银花、李桂林、李桂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