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舞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张国喜诉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考虑到被告的实际还款能力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变更后的诉讼费,变更前的诉讼费374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柴耀杰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英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