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阜康市斌斌商店与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马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康市斌斌商店,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马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初字第551号原告:阜康市斌斌商店。经营者:丁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萍,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法定代表人:杨学彬,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征,男,回族。原告阜康市斌斌商店与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被告马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康市斌斌商店的经营者丁霞、委托代理人杨志萍,被告马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终结。原告阜康市斌斌商店诉称: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原告给被告处供应粮油、调味品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货单并由被告马征签字确认,该款至今未付。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856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481.70元(28568元×5.85%÷12×27个月);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对其答辩权利的放弃。被告马征辩称:欠款是事实,但被告马征系履行职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庭审中,原告方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马征签字的收货单48份,合计金额28568元,用以证实被告欠款28568元的事实。被告马征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表示其是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的采购员,采购材料均用于酒店经营;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经核对,原告出示的票据合计金额为27055.35元,本院对被告马征为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在原告处代购食材27055.35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马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确认的证据,可以证实本案如下法律事实:被告马征原系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的采购员。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被告马征代表被告锦绣天池大酒店在原告阜康市斌斌商店处购买粮油、调料等食材原料用于酒店餐饮经营。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向原告出具的由马征签字确认的收货单载明,被告所购食材合计价款为27055.35元,该款尚未给付。本院认为:本案买卖合同当事人为原告阜康市斌斌商店和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依本案查明事实,被告马征采购食材的行为系为履行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采购员职务,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承担。被告马征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货款给付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成立,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作为买受人,在接受买受物后,应当依约履行给付对应价款的义务,经查明,被告未付价款金额为27055.35元,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对该款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利息3481.70元(28568元×5.85%÷12×27个月),该主张实质是以利息方式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以月利率4.875‰(年利率5.85%÷12)计算27个月利息作为违约损失计算标准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的违约损失3481.7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阜康市斌斌商店支付食材款27055.35元,并承担违约损失3481.70元;二、被告马征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阜康市斌斌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元,其他费用240元,合计541元,由原告阜康市斌斌商店承担200元,由被告阜康市锦绣天池大酒店承担3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世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