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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行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福建兴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天天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市华益眼镜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五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万家港物流有限公司、福建金闽赣工贸有限公司、卜琼霞、熊光荣、卜金木、汪凤玉、洪继承、江桃花、张宝华、黄加泽、邹秋和、熊细梅、邹强、卜琼丽、叶陈伟、林娜敏、 卜迎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兴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明市天天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市华益眼镜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五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万家港物流有限公司,福建金闽赣工贸有限公司,卜琼霞,熊光荣,卜金木,汪凤玉,洪继承,江桃花,张宝华,黄加泽,邹秋和,熊细梅,邹强,卜琼丽,叶陈伟,林娜敏,卜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兴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蒋锦兴,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天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卜琼霞,总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市华益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邹秋和,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三明五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洪继承,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万家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叶陈伟,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金闽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卜琼丽,总经理。被执行人卜琼霞,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熊光荣,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卜金木,男,194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汪凤玉,女,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洪继承,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江桃花,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张宝华,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黄加泽,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邹秋和,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熊细梅,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邹强,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卜琼丽,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叶陈伟,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娜敏,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卜迎春,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福建兴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天天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市华益眼镜有限公司、福建三明五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万家港物流有限公司、福建金闽赣工贸有限公司、卜琼霞、熊光荣、卜金木、汪凤玉、洪继承、江桃花、张宝华、黄加泽、邹秋和、熊细梅、邹强、卜琼丽、叶陈伟、林娜敏、卜迎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明市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等二十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三明市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等二十人支付执行款891174.31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三明市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等二十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尚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被执行人福建三明五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被执行人卜琼霞、洪继承、江桃花、张宝华、叶陈伟名下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卜琼丽名下车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本案案情较复杂,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不动产无法在短期内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