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高文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2212号被执行人高文玉,原任涟水县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站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0)涟刑初字第02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高文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1月28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文玉在服刑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涟刑初字第027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经签发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李崇德执行员 郭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