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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福州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爱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肖通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邓雪楠,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弟,女,1975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爱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万科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0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立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