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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377-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车广伟,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亚奇,系景台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大榆树村六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伊马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辉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