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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迁西县城关金滦超市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迁西县城关金滦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迁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迁西县城关桃源街1号。法定代表人马永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剧新军,系迁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电话:16032551518。被执行人迁西县城关金滦超市。业主马英杰,男,1988年4月2日生,汉族,住迁西县壹品华府*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马英杰非诉执行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迁行执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迁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行执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福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