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谢旭英与张秋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旭英,张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谢旭英,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张秋平,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谢旭英与被执行人张秋平债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