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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北地跨线桥项目经理部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北地跨线桥项目经理部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园区工业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魏存杰,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666号。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北地跨线桥项目经理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北地跨线桥项目经理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北地跨线桥项目经理部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