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闵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闵某。委托代理人葛新亮。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闵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超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