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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277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张念朋,男。被执行人:林德成,男。申请执行人张念朋与林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念朋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林德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18397.53元,案件受理费301元,执行费400元,共计19098.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责令其于1月26日前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林德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莒县支行青年路分理处的存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念朋与被执行人林德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