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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彦平与被告冯新华、高金华、高广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刘彦平,女,河北雄县。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新华,男,河北雄县。被告高金华,男,河北雄县。被告高广臣,男,河北雄县。原告刘彦平与被告冯新华、高金华、高广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彦平诉称,2014年4月10日被告冯新华向我借款12万元并由被告高金华、高广臣担保,期限五个月并给付利息及手续费3%。到期后被告拒不给付,经多次催要未果。为了及时有效地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借款12万元并承担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借据中并没有担保人高金华。加之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过程中,经查高辛庄村并无高广臣此人。综上,应认定原告所诉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彦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德桥审判员  赵润山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