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99号原告:马鞍山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实际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茂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高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亿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