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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国荣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荣,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徐国荣,男,汉族,1974年出生。被告:XX,男,汉族,1986年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荣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国荣承担。审判员  马国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隆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