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二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国荣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荣,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445号原告:徐国荣,男,汉族,1974年出生。被告:XX,男,汉族,1986年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荣诉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国荣承担。审判员 马国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隆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