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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宜宾市翠屏区易达广告服务部诉宜宾县惠家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易达广告服务部,宜宾县惠家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易达广告服务部,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商贸路220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L6255975-4经营者欧阳迎春。被告宜宾县惠家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金沙广场负一楼。法定代表人郑莉。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易达广告服务部诉被告宜宾县惠家源商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易达广告服务部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宾县惠家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易达广告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宜宾市翠屏区易达广告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