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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义培与被执行人张瓘矍、王海云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培,张瓘矍,王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周义培,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广西陆川县人。被执行人张瓘矍,男,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王海云,女,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义培与被执行人张瓘矍、王海云(2014)广中民初字第10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瓘矍、王海云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的(2015)广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善东代理审判员  王志堂代理审判员  韦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