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台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梅建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梅建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538号原告:台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经一路***弄*号。法定代表人:管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法,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建忠。原告台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建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返还电梯安装款384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之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4日,被告作为乙方与原告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电/扶梯安装工程分包协议,协议期限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1日,甲方将电/扶梯安装工程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或工艺标准进行施工。第一期付期进场时支付安装分包费的40%,凭进场开工报告、电梯安装协议、安全协议等相关资料。第二期在电梯整机安装竣工、内部验收、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结算分包款40%。第三期在该项目工程通过建筑质量部分验收完毕、拥护和维修部交接认可、资料收回齐全、电/扶梯工具交接完毕,结清余款20%。如果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在履行所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若中途违约(不合理要求中途停止安装工作),给予赔偿损失费50000元。2014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扶梯吊装安全协议,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日,被告出具给原告一份电扶梯安装开工/进场审批报告,计划工期为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原告支付给被告14576元,开具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2015年1月4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电扶梯安装开工/进场审批报告,计划工期为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原告支付给被告23824元,并开具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份。此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电/扶梯安装。现该工程原告已经交由第三方进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建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384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并支付给原告台州西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违约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元(已减半),由被告梅建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