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杏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苏某某,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范某某,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郑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薛艳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