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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275号原告林某某,女,生于1978年5月2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蒋金鹏,系遂宁市射洪县太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男,生于1978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乙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秀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