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深圳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合,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华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华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林华,执行董事。上诉人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民初字第0134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本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因此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进行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既包括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上诉人上海汽车工业常熟销售有限公司以该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于法无据,二审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