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二兰申请执行赵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二兰,赵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刘二兰,男,汉族,59岁。被执行人赵冬,又名赵东东,男,43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冬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冬有蒙K5R2**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冬所有的蒙K5R2**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璐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