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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江西省瑞州特种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瑞州特种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340号原告江西省瑞州特种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独城镇工商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洪,总经理。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阳光城二期989号。法定代表人彭伍,总经理。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祥符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黎光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瑞州特种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临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